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关于印发《天府新区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成都天投集团:
《天府新区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
2017年6月16日
天府新区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市委对国家级新区建设的重大要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高技术服务、总部经济、国际会展等主导产业发展,努力建设立足全省、辐射全国、面向“一带一路”、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新兴增长极核,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天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兴产业发展,汇聚新动能、培育新技术、发展新经济,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鹿溪智谷科技创新和高技术服务功能区聚集,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支持重点
第二条本政策重点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大规模集成电路、激光光电、互联网和信息安全、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医药、都市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培育研发设计、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高技术服务业,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条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定位、注册地和税务解缴关系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第三章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条以核科学、航空航天、网络安全等为主攻领域,力争布局以军民融合为特点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进国防基础科学研究和尖端技术原始创新,对以上领域企业和机构给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五条支持建设各类重大创新平台载体
(一)对国家批准新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落户新区,国家部委有明确配套经费额度规定的,省、市、区三级共同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自国家部委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首批建设资金到位年度起,5年内给予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承担单位累计最高1亿元支持。对在新区筹建国家实验室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经费支持。
(二)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部委有明确配套经费额度规定的,省、市、区三级共同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3年内给予累计最高3000万元支持。
(三)支持以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及同等国际性科学技术大奖的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的科学实验室,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5年内给予科学实验室累计最高1亿元支持。
第四章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围绕大规模集成电路、激光光电、互联网和信息安全、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医药、金融科技、都市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及研发机构落户、实施产业化项目、扩大企业规模,对以上领域企业、机构给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七条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落户
(一)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一流大学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建立集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为一体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对纳入成都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范围的,按市级拨付的运营经费和项目经费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
(一)支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部委有明确配套经费额度规定的,按照国家部委规定,省、市、区三级政府共同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1∶1、最高1亿元配套经费支持。
(二)对承接和转化处于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或新区产业发展急需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每年给予科技成果引进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对出让科技成果的企业、机构,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每年给予科技成果输出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1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三)对大规模集成电路、激光光电、互联网和信息安全、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医药、都市现代农业等领域具有重大商业模式或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经评估,通过新区股权投资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
(四)创新政府采购机制,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第九条支持科技型企业扩大规模
(一)对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规模给予贷款贴息,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一年期最高200万元贷款贴息。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经评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对新区的实际贡献。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主体在新区,并且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新区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项目投入的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如下: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美国、日本、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给予每户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培育高技术服务业
第十条支持企业、机构开展研发设计、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服务,培育高附加值、高知识人才、高技术含量的高技术服务业,对以上领域企业、机构给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运营,对经评估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经审计认可的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服务部分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10%,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平台运营补贴;对使用平台服务的企业、机构,按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的20%,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二)支持知名企业、机构开放服务平台,对知名企业、机构自建并为新区企业、机构提供研发服务的技术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平台、检测服务平台、大型科研设备等,经评估认定后,每年按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使用平台服务的企业、机构,按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的20%,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支持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业发展
(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在新区开展科技成果咨询、科技成果推介、科技成果交易等服务的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每年评选3家并授予成果转移转化优秀服务机构称号,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对年代理知识产权300件以上(其中新区内100件以上)的,每年评选3家并授予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专项服务试点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建设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
(一)对落户新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按经审计认可的检验检测设备投入额的60%、40%、20%,给予累计最高500万元补贴。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的,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运营资金补贴。
(三)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建成启用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首次获得CAL(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等资质的,累计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科技机构;加快引入银、证、信、保等传统金融机构,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业态企业在新区聚集,为企业、机构提供传统金融和新兴金融服务等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二)设立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政府引导,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开发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制化金融产品,有效解决企业、机构融资贵的问题。
(三)设立新兴高端产业引导基金15亿元,建立覆盖大规模集成电路、激光光电、互联网和信息安全、云计算和大数据、金融科技、现代都市农业等新兴产业领域,覆盖企业初创、成长、壮大和扩张等发展阶段的股权融资服务机制,有效解决企业、机构融资难的问题。
(四)加快聚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构建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第六章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六条围绕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以及人工智能、可穿戴装备、虚拟现实等未来产业,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集聚融合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对以上领域企业、机构给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支持各类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等著名科学家,到新区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50强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高管、核心技术团队到新区创办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以上“杰出青年”、成都人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办或领办的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金自企业注册年度起按5∶3∶2比例分3年拨付。自企业注册年度起,按企业办公研发实际需求,按照第一年40元/平方米·月、第二、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3年累计给予最高200万元办公场所房租补贴。
(二)对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开发服务等,经评审后按优良、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入驻新区产业载体、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不含孵化器运营企业)、成立后1年内从业人员达到50人的科技型企业,按照第一年40元/平方米·月、第二、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3年累计给予最高150万元办公场所房租补贴。
(三)支持企业积极利用股权投资方式创新创业。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金额20%,给予被投企业累计最高200万元补贴。
(四)对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户口办理、子女入学、家属随迁、安家补助、人才住房、医保社保等可按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才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八条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一)经成都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自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运营企业、机构注册年度起,3年内按40元/平米·月标准,累计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7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房租补贴、科技企业加速器最高15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房租补贴;下一年度办公场所房租补贴根据上一年度运营评审情况再行拨付;同时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办公场所装修补贴。对获批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新区留存部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予以全额补贴。对已建成并运营18个月以上、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经评估,分优、良、中三个等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知名企业、机构在世界一流创新区域建设以新区命名的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展企业孵化、项目引进、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等双向交流合作,提升新区国际影响力。
第十九条支持科技合作交流
(一)促进产业合作交流,鼓励企业参加专业化、国际性高技术服务业展会,对新区统一组织的参会参展,按照新区加快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开展成果展示交易会、服务对接会、技术合作论坛、投融资论坛、知识产权大会等各类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4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二)鼓励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扶持企业到境外上市。
第二十条落实国家优惠政策
(一)落实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合同登记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6+4”激励创新政策,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二)全面落实国家支持高技术服务业税收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落实科技服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
第七章政策实施
第二十一条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立科技创新和高技术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每年应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机构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涉及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资料,根据企业、机构情况,重新认定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十五条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每年应按要求向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报送本企业、机构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支持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制定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定期对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推行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由管委会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管委会相关部门制定。对同类型支持事项,本政策与新区已出台政策在支持额度、支持方式等不一致之处,以本政策为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在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设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构建总部经济发展体系,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的综合职能,打造接轨国际通行规则、具有区域辐射力的区域性总部基地,结合天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新设立企业和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决策、行政、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等综合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全球总部、亚太总部、中国总部、西南地区总部、四川省总部等。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在新区注册成立,并承担物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参见《总部企业认定条件》(见附件)。
第三章支持政策
第四条开办奖励支持
(一)在新区新注册三年内,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指实缴资本,下同)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5亿元(含)到10亿元的,给予600万元奖励;1亿元(含)到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在新区新注册三年内,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1亿元(含)到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的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末开始,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对在新区新注册三年内一次性增资达到奖励标准的总部企业,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
第五条场地建设支持
(一)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大楼,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给予保障。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可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于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入驻,但自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对于《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中A类、B类综合型总部企业,自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二)支持总部企业项目建设。对在新区范围内建设总部大楼的总部企业,经认定的A类、B类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投入使用的,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实后,按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经认定的C类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投入使用的,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实后,按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经认定的A类、B类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租金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C类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租金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企业经营支持
(一)总部企业上规模奖励。经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二)总部企业壮大奖励。经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由权威机构发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2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总部企业跨境发展支持。搭建对外战略合作平台,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积极推动总部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支持。对在3个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采取境外直接投资或并购方式设立分支机构并经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企业融资支持
(一)支持设立发展引导基金。由天府金控公司发起设立总部企业发展引导基金,由专业团队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确保效益”的原则,支持总部企业股权融资。
(二)支持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银、证、信、保等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融资租赁、永续债券等融资工具,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和支持总部企业加快设立新兴金融业务板块,探索通过基金、资管、租赁等新兴金融业务,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美国、日本、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给予每户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总部企业运用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为其提供便捷申报通道,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按票面利息的5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企业高管支持
(一)总部企业高管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高管:年工资性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工资性收入150万元(含)到200万元的,奖励8万元;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含)到150万元的,奖励6万元;年工资性收入80万元(含)到100万元的,奖励4万元;年工资性收入50万元(含)到80万元的,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多奖励20人。
(二)出入境便利。新区内总部企业外籍高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自贸区关于外籍人才的相关出入境便利政策。
(三)户籍及子女入学便利。新区内总部企业高管的户籍迁入、子女入学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企业引进奖励
对于成功引进总部企业(经新区认定)的企业或机构,按照所引进总部企业前三年每年对新区实际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的3%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环境营造
第十条健全配套服务
(一)鼓励国有平台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公寓,为总部企业青年人才提供质优价廉的公租房,让青年人才在新区“安居”“乐居”。
(二)开通连接住宅、写字楼、地铁、酒店、商业中心等的定制商务班车,便捷总部企业员工交通出行。
(三)统筹保障总部企业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优化政务服务
(一)对总部企业实行“一对一”的服务机制,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二)在总部经济功能区周边设立海关报关大厅,为总部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方面提供通关便利。
(三)在总部经济功能区周边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对总部企业的注册登记、投资建设审批、土地产权登记等事项,实行一窗通办、限时办结。
(四)结合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为总部企业聚集发展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十二条完善专业服务
加快商务楼宇和专业楼宇招商,培育一批特色楼宇、品牌楼宇,促进商务咨询、中介服务、供应链管理、融资租赁、信用评价、知识产权、法律、会计、审计等高端服务功能围绕总部企业有效聚合、融合发展。探索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协会主办、机构联办等模式,搭建专业服务平台,完善专业服务体系,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政策实施
第十三条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总部企业的认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兑现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涉及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根据企业情况,重新认定总部企业,不符合相关奖励政策条件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
第十八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支持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政策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适合本办法支持的总部企业,如同时适用其他支持政策,按最优政策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本政策与投资协议不一致的,以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附件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
(三)在成都市以外的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企业不少于3家。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A类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等企业的全球总部、亚太总部、中国总部、西南地区总部、四川省总部等;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大集团在新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市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新三板除外)。纳入新区年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对新区年实际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2.B类总部企业:科技创新、高技术产业服务、国际会展、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总部及区域性总部,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对新区年实际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3.C类总部企业:未符合上述1、2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二、职能型总部认定条件
(一)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
(三)在成都市以外为其母公司(集团)内不少于3个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专属职能服务。
(四)职能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对新区年实际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三、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会展经济在天府中心国际会展功能区快速聚集、成链发展,提升天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会展国际化、高端化、品牌化、专业化水平,推动会展业与城市定位协调、与城市品牌互动、与产业特色融合,努力将新区打造成为国际会展中心,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的支持对象,包括:
(一)在新区举办重大展览、会议的机构。
(二)新注册在新区的会展企业及会展业专业服务机构。
(三)新区内会展场馆及新注册的相关配套企业。
(四)新区会展业高端人才。
第二章引进国内外知名展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高质量展览项目在新区举办。对由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新区举办的,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型展览项目,按比例给予一定场馆场租费用补助,每届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鼓励国际认证展会项目在新区举办。对在新区内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举办单位每届1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国际会议,给予举办单位每届5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高质量会议在新区举行。对由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作为主办单位,在新区举办的国际性(境外参会人员比例不低于20%)、国家级会议,按比例给予一定场馆场租费用补助,每届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在新区内住宿四星级(含)以上酒店达一定间夜数的,根据间夜数规模给予相应住宿奖励,每次会议的住宿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对超大规模、有重大影响,与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对扩大消费、对外开放、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重要展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章培育品牌展会生根发展
第七条鼓励品牌展会在新区生根发展,对符合本地产业发展特色,常年在新区举办的生根型展会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对省市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注册在新区的会展企业,在区内举办的生根型品牌展览项目,根据连续举办届次,阶梯性的给予一定场馆场租费用补助,每届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第三、四、五条所述国际认证展会项目和国内外高质量展会项目,常年在新区举办的,根据连续举办届次,在原补助政策基础上,加大场地租赁费用补助力度。
第八条在新区高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按市场化原则设立支持会展业发展子基金,选择优质会展企业或会展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引进并固定在新区举办专业性展会,打造天府会展品牌。
第四章促进会展产业链企业聚集发展
第九条鼓励酒店、餐饮企业在新区聚集发展。对新注册在新区的上述企业,酒店类企业纳入新区统计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元的,餐饮企业纳入新区统计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根据其对新区年实际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情况,按前两年50%、第三至五年30%给予奖励。
第十条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新区注册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纳入新区统计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根据其对新区年实际贡献情况,按前两年50%、第三至五年3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大力培育本地会展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省内行业领军企业在新区注册组建会展企业,举办品牌性展会项目。其纳入新区统计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根据对新区年实际贡献情况,按前两年50%、第三至五年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促进会展业配套及专业服务机构聚集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广告、策划、礼仪、搭建、物流、安保、旅游、汽车租赁、会计、法律、审计、咨询等专业机构在新区注册子公司、合资公司或新设立公司,纳入新区统计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根据其对新区年实际贡献情况,按前两年50%、第三至五年3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十一、十二条的会展企业、会展配套及专业服务机构,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末起,其在天府中心国际会展功能区范围内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五章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结合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为会展业发展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十五条在天府中心国际会展功能区内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为会展相关企业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第十六条重大国际性展会期间,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派员实行驻场监管。
第十七条重大会展活动期间,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会展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相关服务,接受并处理相关投诉。
第十八条开设定制商务班车,便利连接西部国际博览城、写字楼、地铁、酒店、商业中心等。
第十九条鼓励国有平台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公寓,让会展业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安居”“乐居”。
第二十条会展业外籍高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自贸试验区关于外籍人才的相关出入境便利政策。
第二十一条会展业高管的户籍迁入、子女入学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会展业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支持开展会展业大数据及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鼓励和引导会展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AR/VR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新兴会展业态,形成线上线下结合的新型办展模式。
第二十三条开展会展业宣传推介资料的制作,依托国内外重要平台进行投放。
第二十四条对新区内会展场馆赴境内外重点地区举办会展业推广、招商引资等活动以及参会参展、公共布展、宣传推介等活动,策划组织各类发布会、说明会、媒体宣传和广告投放等,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七章政策兑现
第二十五条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建立会展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会展业支持政策的认定申请和相关解释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兑现工作。
第二十七条展会项目由举办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第二十八条适合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或个人,如同时适用新区其他支持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与投资协议不一致的,以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