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天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兴产业发展,汇聚新动能、培育新技术、发展新经济,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鹿溪智谷科技创新和高技术服务功能区聚集,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支持重点
第二条本政策重点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大规模集成电路、激光光电、互联网和信息安全、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医药、都市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培育研发设计、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高技术服务业,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条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定位、注册地和税务解缴关系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第三章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条以核科学、航空航天、网络安全等为主攻领域,力争布局以军民融合为特点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进国防基础科学研究和尖端技术原始创新,对以上领域企业和机构给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五条支持建设各类重大创新平台载体
(一)对国家批准新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落户新区,国家部委有明确配套经费额度规定的,省、市、区三级共同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自国家部委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首批建设资金到位年度起,5年内给予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承担单位累计最高1亿元支持。对在新区筹建国家实验室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经费支持。
(二)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部委有明确配套经费额度规定的,省、市、区三级共同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3年内给予累计最高3000万元支持。
(三)支持以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及同等国际性科学技术大奖的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的科学实验室,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5年内给予科学实验室累计最高1亿元支持。
第四章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围绕大规模集成电路、激光光电、互联网和信息安全、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医药、金融科技、都市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及研发机构落户、实施产业化项目、扩大企业规模,对以上领域企业、机构给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七条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落户
(一)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一流大学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建立集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为一体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对纳入成都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范围的,按市级拨付的运营经费和项目经费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
(一)支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部委有明确配套经费额度规定的,按照国家部委规定,省、市、区三级政府共同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1∶1、最高1亿元配套经费支持。
(二)对承接和转化处于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或新区产业发展急需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每年给予科技成果引进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对出让科技成果的企业、机构,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每年给予科技成果输出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1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三)对大规模集成电路、激光光电、互联网和信息安全、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医药、都市现代农业等领域具有重大商业模式或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经评估,通过新区股权投资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
(四)创新政府采购机制,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第九条支持科技型企业扩大规模
(一)对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规模给予贷款贴息,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一年期最高200万元贷款贴息。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经评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对新区的实际贡献。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主体在新区,并且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新区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项目投入的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如下: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美国、日本、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给予每户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培育高技术服务业
第十条支持企业、机构开展研发设计、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服务,培育高附加值、高知识人才、高技术含量的高技术服务业,对以上领域企业、机构给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运营,对经评估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经审计认可的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服务部分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10%,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平台运营补贴;对使用平台服务的企业、机构,按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的20%,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二)支持知名企业、机构开放服务平台,对知名企业、机构自建并为新区企业、机构提供研发服务的技术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平台、检测服务平台、大型科研设备等,经评估认定后,每年按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使用平台服务的企业、机构,按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的20%,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支持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业发展
(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在新区开展科技成果咨询、科技成果推介、科技成果交易等服务的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每年评选3家并授予成果转移转化优秀服务机构称号,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对年代理知识产权300件以上(其中新区内100件以上)的,每年评选3家并授予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专项服务试点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建设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
(一)对落户新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按经审计认可的检验检测设备投入额的60%、40%、20%,给予累计最高500万元补贴。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的,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运营资金补贴。
(三)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建成启用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首次获得CAL(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等资质的,累计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科技机构;加快引入银、证、信、保等传统金融机构,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业态企业在新区聚集,为企业、机构提供传统金融和新兴金融服务等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二)设立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政府引导,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开发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制化金融产品,有效解决企业、机构融资贵的问题。
(三)设立新兴高端产业引导基金15亿元,建立覆盖大规模集成电路、激光光电、互联网和信息安全、云计算和大数据、金融科技、现代都市农业等新兴产业领域,覆盖企业初创、成长、壮大和扩张等发展阶段的股权融资服务机制,有效解决企业、机构融资难的问题。
(四)加快聚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构建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第六章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六条围绕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以及人工智能、可穿戴装备、虚拟现实等未来产业,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集聚融合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对以上领域企业、机构给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支持各类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等著名科学家,到新区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50强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高管、核心技术团队到新区创办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以上“杰出青年”、成都人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办或领办的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金自企业注册年度起按5∶3∶2比例分3年拨付。自企业注册年度起,按企业办公研发实际需求,按照第一年40元/平方米·月、第二、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3年累计给予最高200万元办公场所房租补贴。
(二)对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开发服务等,经评审后按优良、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入驻新区产业载体、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不含孵化器运营企业)、成立后1年内从业人员达到50人的科技型企业,按照第一年40元/平方米·月、第二、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3年累计给予最高150万元办公场所房租补贴。
(三)支持企业积极利用股权投资方式创新创业。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金额20%,给予被投企业累计最高200万元补贴。
(四)对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户口办理、子女入学、家属随迁、安家补助、人才住房、医保社保等可按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才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八条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一)经成都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自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运营企业、机构注册年度起,3年内按40元/平米·月标准,累计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7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房租补贴、科技企业加速器最高15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房租补贴;下一年度办公场所房租补贴根据上一年度运营评审情况再行拨付;同时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办公场所装修补贴。对获批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新区留存部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予以全额补贴。对已建成并运营18个月以上、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经评估,分优、良、中三个等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知名企业、机构在世界一流创新区域建设以新区命名的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展企业孵化、项目引进、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等双向交流合作,提升新区国际影响力。
第十九条支持科技合作交流
(一)促进产业合作交流,鼓励企业参加专业化、国际性高技术服务业展会,对新区统一组织的参会参展,按照新区加快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开展成果展示交易会、服务对接会、技术合作论坛、投融资论坛、知识产权大会等各类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4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二)鼓励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扶持企业到境外上市。
第二十条落实国家优惠政策
(一)落实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合同登记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6+4”激励创新政策,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二)全面落实国家支持高技术服务业税收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落实科技服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
第七章政策实施
第二十一条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立科技创新和高技术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每年应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机构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涉及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资料,根据企业、机构情况,重新认定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十五条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每年应按要求向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报送本企业、机构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支持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制定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定期对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推行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由管委会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管委会相关部门制定。对同类型支持事项,本政策与新区已出台政策在支持额度、支持方式等不一致之处,以本政策为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