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1. 来源: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
  2. 发布时间:201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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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在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设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构建总部经济发展体系,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的综合职能,打造接轨国际通行规则、具有区域辐射力的区域性总部基地,结合天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新设立企业和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决策、行政、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等综合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全球总部、亚太总部、中国总部、西南地区总部、四川省总部等。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在新区注册成立,并承担物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参见《总部企业认定条件》(见附件)。

第三章支持政策

第四条开办奖励支持

(一)在新区新注册三年内,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指实缴资本,下同)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5亿元(含)到10亿元的,给予600万元奖励;1亿元(含)到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在新区新注册三年内,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1亿元(含)到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的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末开始,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对在新区新注册三年内一次性增资达到奖励标准的总部企业,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

第五条场地建设支持

(一)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大楼,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给予保障。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可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于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入驻,但自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对于《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中A类、B类综合型总部企业,自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二)支持总部企业项目建设。对在新区范围内建设总部大楼的总部企业,经认定的A类、B类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投入使用的,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实后,按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经认定的C类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投入使用的,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实后,按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经认定的A类、B类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租金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C类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租金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企业经营支持

(一)总部企业上规模奖励。经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二)总部企业壮大奖励。经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由权威机构发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2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总部企业跨境发展支持。搭建对外战略合作平台,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积极推动总部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支持。对在3个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采取境外直接投资或并购方式设立分支机构并经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企业融资支持

(一)支持设立发展引导基金。由天府金控公司发起设立总部企业发展引导基金,由专业团队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确保效益”的原则,支持总部企业股权融资。

(二)支持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银、证、信、保等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融资租赁、永续债券等融资工具,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和支持总部企业加快设立新兴金融业务板块,探索通过基金、资管、租赁等新兴金融业务,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美国、日本、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给予每户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总部企业运用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为其提供便捷申报通道,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按票面利息的5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企业高管支持

(一)总部企业高管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高管:年工资性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工资性收入150万元(含)到200万元的,奖励8万元;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含)到150万元的,奖励6万元;年工资性收入80万元(含)到100万元的,奖励4万元;年工资性收入50万元(含)到80万元的,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多奖励20人。

(二)出入境便利。新区内总部企业外籍高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自贸区关于外籍人才的相关出入境便利政策。

(三)户籍及子女入学便利。新区内总部企业高管的户籍迁入、子女入学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企业引进奖励

对于成功引进总部企业(经新区认定)的企业或机构,按照所引进总部企业前三年每年对新区实际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的3%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环境营造

第十条健全配套服务

(一)鼓励国有平台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公寓,为总部企业青年人才提供质优价廉的公租房,让青年人才在新区“安居”“乐居”。

(二)开通连接住宅、写字楼、地铁、酒店、商业中心等的定制商务班车,便捷总部企业员工交通出行。

(三)统筹保障总部企业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优化政务服务

(一)对总部企业实行“一对一”的服务机制,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二)在总部经济功能区周边设立海关报关大厅,为总部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方面提供通关便利。

(三)在总部经济功能区周边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对总部企业的注册登记、投资建设审批、土地产权登记等事项,实行一窗通办、限时办结。

(四)结合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为总部企业聚集发展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十二条完善专业服务

加快商务楼宇和专业楼宇招商,培育一批特色楼宇、品牌楼宇,促进商务咨询、中介服务、供应链管理、融资租赁、信用评价、知识产权、法律、会计、审计等高端服务功能围绕总部企业有效聚合、融合发展。探索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协会主办、机构联办等模式,搭建专业服务平台,完善专业服务体系,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政策实施

第十三条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总部企业的认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兑现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涉及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根据企业情况,重新认定总部企业,不符合相关奖励政策条件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

第十八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支持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本政策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适合本办法支持的总部企业,如同时适用其他支持政策,按最优政策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本政策与投资协议不一致的,以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附件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

(三)在成都市以外的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企业不少于3家。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A类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等企业的全球总部、亚太总部、中国总部、西南地区总部、四川省总部等;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大集团在新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市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新三板除外)。纳入新区年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对新区年实际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2.B类总部企业:科技创新、高技术产业服务、国际会展、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总部及区域性总部,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对新区年实际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3.C类总部企业:未符合上述12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二、职能型总部认定条件

(一)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

(三)在成都市以外为其母公司(集团)内不少于3个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专属职能服务。

(四)职能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对新区年实际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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