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2. 发布时间:2020-5-6
  3. 浏览次数:1249

文  号:成办发〔2020〕44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0-04-26 生效时间:2020-04-26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6日


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委发〔2018〕10号)精神,加快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资本的聚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高地,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落户
以公司制形式在蓉新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在蓉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成都市)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改善办公条件
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500万元。补贴减免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蓉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对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在蓉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奖励,每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科技企业获取股权融资
支持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争取天使投资企业投资,对获得天使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引入省外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投资后,成功引入其在蓉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年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六、支持创业投资人才申请“交子金融人才”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人才申请“交子金融人才”,对入选的顶尖、领军、管理类、技术类高端创业投资人才,分别按每人30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30万元给予资助。向入选顶尖、领军、管理类的高端创业投资人才颁发《成都市特聘专家证书》,向入选技术类的创业投资人才颁发《交子金融技术人才证书》;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入选“交子金融人才”的高端创业投资人才分类分层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等服务保障;支持入选“交子金融人才”的高端创业投资人才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
七、实施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贡献奖励
对以合伙制形式在蓉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对地方实际贡献的80%,给予最高100万元/年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八、壮大本地天使投资人
对成都户籍的天使投资人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天使投资项目(企业),在投资资金到位满1年后,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天使投资人最高50万元/年的投资风险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建立创业投资企业注册“绿色通道”
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为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区域内设立提供便利的注册登记服务,实现“多证合一、多项联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设机构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和涉税事项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十一、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服务,可按其提供服务金额的10%,通过科创券方式给予中介服务机构补贴,每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二、推广交子金融“5+2”平台
推广科创通、盈创动力、农贷通、天府融通、创富天府、地方金融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涵盖中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体系,畅通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获取渠道,释放各平台协同服务能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十三、完善科技投资服务平台
加快成都科技服务集团发展,培育涵盖“创业投资服务”“技术转移与创业孵化服务”“综合科技服务”于一体的新型创业投资品牌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十四、壮大政府创投引导资(基)金规模
发挥成都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引导资(基)金引导作用,分期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建立市、区(市)县联动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国家级引导基金、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省级引导基金支持,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稳步提升政府引导基金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政府]
十五、构建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激励机制
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可低至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允许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从参股的基金中分阶段让利退出,在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退出的,可以按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内(含6年)退出的,可以按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6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对我市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允许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最高50%奖励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新经济委、市金融监管局)
十六、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市场化业绩考核要求和回报水平建立市场化的薪酬体系,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备案制。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层和核心管理骨干持股,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30%。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与社会优秀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成立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跟投机制,管理团队可以通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间接持有创业企业股权,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核心人员(国有创投企业高管、项目管理团队)在投资创业企业项目时以自有资金强制跟投,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普通员工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七、实施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差异化考核
支持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差异化考核,根据行业特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周期性滚动考核方式,强化任期业绩考核,综合评价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财政出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创投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独立运作,不纳入国资系统考核,由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相关产业部门)
十八、支持企业主板上市融资
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350万元奖励。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十九、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成功挂牌后,对首次进入基础层的企业补贴2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累计补贴30万元,对首次进入精选层的企业累计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支持企业用好区域股权市场
支持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对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1%给予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奖励,最高100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本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须在中基协、市发改委备案;本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名词解释附件

名词解释

创业投资企业:对未上市的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
天使投资人:从事天使投资的自然人,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成都市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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